保险费率的厘定要根据哪五大原则
厘定保险费率的基本原则为充分、公平、合理、稳定灵活以及促进防损原则。充分性指所收取的保险费足以支付保险金的赔付及合理的营业费用、税收和公司的预期利润。公平性指一方面保费收入必须与预期的支付相对称。合理性指保险费率应尽可能合理。稳定灵活指保险费率应当在一定时期内保持稳定,以保证保险公司的信誉。促进防损指保险费率的制定有利于促进被保险人加强防灾防损,对防灾工作做得好的被保险人降低其费率。
厘定保险费率的基本原则为充分、公平、合理、稳定灵活以及促进防损原则。充分性指所收取的保险费足以支付保险金的赔付及合理的营业费用、税收和公司的预期利润。公平性指一方面保费收入必须与预期的支付相对称。合理性指保险费率应尽可能合理。稳定灵活指保险费率应当在一定时期内保持稳定,以保证保险公司的信誉。促进防损指保险费率的制定有利于促进被保险人加强防灾防损,对防灾工作做得好的被保险人降低其费率。
1、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人即保险人的代理人,指依保险代理合同或授权书向保险人收取报酬、并在规定范围内,以保险人名义独立经营保险业务的人;2、保险经纪人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合同提供中介服务,收取劳务报酬的人;3、保险公估人保险公估人是指接受保险当事人委托,专门从事保险标的之评估、勘验、鉴定、估损理算等业务的单位。
1、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2、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3、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4、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5、利用行政权力引诱或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6、伪造、擅自变更保险合同;7、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或者保险金;8、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9、串通投保人骗取保险金;10、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
保险合同转让,是指被保险人把保险合同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一般情况下,保险标的所有权发生转移,被保险人必须在保险标的所有权转移时,事先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并将保险单或保险凭证批改后,保险合同才能转让给第三人。在海上保险中,因船舶转让而转让船舶保险合同的,应当取得保险人同意,但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可以由被保险人背书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不需要取得保险人的同意。
临时保险单又称“临时保险书”,保险单或保险凭证签发之前,保险人发出的临时单证。暂保单的内容较为简单,仅表明投保人已经办理了保险手续,并等待保险人出立正式保险单。暂保单具有和正式保险单同等的法律效力,但一般暂保单的有效期不长,通常不超过30天。当正式保险单出立后,暂保单就自动失效。如果保险人最后考虑不出立保险单时,也可以终止暂保单的效力,但必须提前通知投保人。
1、必须有客观的意外事故发生,且事故原因是意外的、偶然的、不可预见的;2、被保险人必须因客观事故造成人身死亡或残疾的结果;3、意外事故的发生和被保险人遭受人身伤亡的结果,两者之间有着内在的、必然的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