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是投保人和保险人;保险合同的内容是保险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保险合同属于民商合同的一种,其设立、变更或终止时具有保险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因此,保险合同不仅适用保险法,也适用合同法和民法通则等。保险合同除了具有一般合同的双务有偿性质以及诺成合同的特征外,还具有如下法律特征:1、保险合同是不要式合同;2、保险合同是附合合同;3、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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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代理人展业是指保险代理人受保险人委托,代表保险人接受保险业务,出立保单,代收保险费的一种保险展业方式。采用这种方式,投保人不直接与保险人发生关系,而是向保险代理人购买保单。保险代理人与保险人订立代理或授权合同,接受保险人委托,在职权范围内代为保险人进行展业推广活动,并向保险人收取一定的代理费用。
保险合同转让,是指被保险人把保险合同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一般情况下,保险标的所有权发生转移,被保险人必须在保险标的所有权转移时,事先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并将保险单或保险凭证批改后,保险合同才能转让给第三人。在海上保险中,因船舶转让而转让船舶保险合同的,应当取得保险人同意,但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可以由被保险人背书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不需要取得保险人的同意。
临时保险单又称“临时保险书”,保险单或保险凭证签发之前,保险人发出的临时单证。暂保单的内容较为简单,仅表明投保人已经办理了保险手续,并等待保险人出立正式保险单。暂保单具有和正式保险单同等的法律效力,但一般暂保单的有效期不长,通常不超过30天。当正式保险单出立后,暂保单就自动失效。如果保险人最后考虑不出立保险单时,也可以终止暂保单的效力,但必须提前通知投保人。
为了完成保险代理专业服务工作,保险代理公司从事销售保险产品或者进行相关损失查勘、理赔等业务的从业人员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条件,持有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资格证书。保险专业代理公司还应当对本机构的从业人员进行保险法律和业务知识培训及职业道德教育。保险代理从业人员上岗前接受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80小时,上岗后每人每年接受培训和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得少于36小时,其中接受法律知识培训及职业道德教育的时间不得少于12小时。
1、负责代理推销保险产品,协助保险公司进行损失的勘察和理赔;2、向消费者宣传保险知识,解释保险条款,点评产品,分析个人财务需要;3、为消费者设计保险方案,制定保险计划;4、协助客户挑选保险公司的优势产品;5、协助客户办理相关投保手续;6、根据客户的需要,为其提供优质的售后服务;7、定期回访老客户,维护潜在客户;8、被保险人出险后,协助其向保险公司进行理赔等。
1、诚实与告知义务:保险代理人必须遵循诚信原则,也即保险代理人必须履行如实告知义务;2、如实转交保险费义务:受保险人委托,保险代理人可以在业务范围内代理收取保险费,代收的保险费应按代理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转交保险人。保险代理人无权挪用代收的保险费;3、维护保险人权益义务:保险代理人不得与第三者串通或合伙隐瞒真相,损害保险人的利益。
持证上岗与培训:1、《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如图《证书》所示,有效期3年;2、《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展业证书》或《保险代理从业人员执业证书》。岗前培训与持续教育:1、上岗前:不少于累计80小时,其中法律及职业道德教育不少于12小时;2、上岗后:不少于累计36小时,其中法律及职业道德教育不少于12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