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要保书
要保书又称“投保书”、“投保单”,投保人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要约。投保书是由保险人事先准备、具有统一格式的书据。投保人必须依其所列项目一一如实填写,以供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或以何种条件、何种费率承保。要保书本身并非正式合同的文本,但一经保险人接受后,即成为保险合同的一部分。在保险实物中,投保人提出保险要约时,均需填具要保书。如要保书填写的内容不实或故意隐瞒、欺诈,都将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
如实告知是指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将与保险有关的重要事项(Materialfacts)告知保险人的一项保险法律原则。指投保人的陈述应当全面、真实、客观,不得隐瞒或故意不回答,也不得编造虚假情况用来欺骗保险人。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投保人远比保险人更加了解保险标的的情况,履行告知义务是投保人的法定义务。
免费观望期条款也被称为犹豫期,也称冷静期,某些设立犹豫期的险种,投保人收到保险合同并书面签收后的一段时间,在此期间投保人可以提出解除保险合同的申请,保险人扣除工本费后退还其所缴保险费。一般为10日。保监会规定,在犹豫期内退保,保险公司扣除不超过10元的成本费以外,应退还投保人缴纳的所有保费,并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可转换权是指投保人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间内,可以根据条款规定,选择转换为保险公司当时认可的终身保险、两全保险或年金保险合同。一般来讲,客户在行使此项权利时无需重新核保,但保险金额最高不能超过原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而且时间上必须限定在原保险合同生效满2年后的任何一年的生效对应日。另外,被保险人年满45周岁的生效对应日以后,不再享有此项权利。
保险等待期是指保险合同在生效的指定时期内,即使发生保险事故,受益人也不能获得保险赔偿,这段时期称为等待期。设置等待期,实际上是为了防止投保人明知将发生保险事故,马上投保从而获得保险金的行为,即:防范道德风险。对于投保人而言,肯定是期望等待期越短越好,以防在等待期内生病得不到赔偿,但是不同险种,其等待期也各有不同。
补偿原则是指当被保险人发生损失时,通过保险人的补偿使被保险人的经济利益恢复到原来水平,被保险人不能因损失而得到额外收益的原则。补偿原则主要适用于赔偿性保险合同,对人寿险合同却不适用。保险补偿原则可通过现金赔付、修理、更换或重置的方式实施。补偿原则是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将特定的危险转移给保险人承担;当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给予被保险人的经济赔偿恰好填补被保险人遭受保险事故的经济损失。
保险差别定价的根据是按照不同的价格,直接把同种保险产品卖给不同的投资人;同一保险产品在不同时间、不同空间索取不同价格;针对不同的投保人群体,对保险产品作适应性调整,分别索取不同的价格。保险差别定价的关键在于对投保人进行分组,在于产品创新,树立产品竞争优势。保险差别定价是保险产品创新的基础,能鼓励、促进产品创新;反过来,产品创新又提供了差别定价的可能,也是差别定价获得良好效益的保证。
减额交清保额简称“减保”,顾名思义,就是指保险合同具有现金价值的前提下,投保人可以申请按照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在扣除了欠缴保费以及利息,借款及利息后的余额,作为一次性交清的全部保费,以相同合同条件减少保额,而合同仍旧有效。减额交清保额一般是投保人在没有缴费能力的情形下采取的一种措施,且仅仅只有标准承保的合同才能使用。
1、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2、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两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解除合同的;3、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回复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4、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导致其伤残或者死亡的;5、投保人解除合同的。
保险里的现金价值是指保险合同中的一项权益,它代表着保险公司为了满足保险合同中的现金价值保障责任而给予投保人的一种权益。在保险合同的整个保险期限内,投保人每缴纳一定的保费,保险公司就会根据约定的利率将一部分保费进行积累,形成一定的现金价值。这些现金价值可以用于满足投保人在保险期限内的现金需求,也可以作为保险合同终止时的退保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