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募集完毕未及时备案、不配合自律检查 瑞丰天利收纪律处分告知书

中国网财经3月19日讯 日前,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的一则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显示,瑞丰天利(北京)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丰天利”)被取消会员资格,并撤销其管理人登记,相关人员被取消基金从业资格。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2024〕38号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显示,瑞丰天利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是私募基金产品募集完毕后未及时进行备案。多名投资者向协会投诉,瑞丰天利多只私募基金产品募集完毕后未在协会及时进行备案;瑞丰天利也自认2015年以来,未申请备案产品共有十余只。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 备案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登备办法(试行)》)第十一条的规定。

二是不配合协会自律检查。协会自律检查人员自2022 年11月起,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先后六次向瑞丰天利在协会登记备案的邮箱发送检查通知;另通过电话方式尝试与瑞丰天利登记的法定代表人李保才、总经理高欣、合规风控负责人张成军等取得联系,并提醒及时反馈材料;但瑞丰天利仅反馈了部分材料,未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检查所需的材料及相关信息。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以下简称《登记备案办法》)第六十五条以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自律检查规则》第二条的规定。

告知书显示,根据瑞丰天利提供的高管信息材料及其在协会登记的信息,李保才自2011年6月至今任法定代表人,应当对瑞丰天利私募基金产品募集完毕后未及时进行备案、不配合协会自律检查等违规行为承担责任;高欣自2011年6月至今任总经理,应当对瑞丰天利私募基金产品募集完毕后未及时进行备案、不配合协会自律检查等违规行为承担责任;张成军自2013年4月至2022年8月任合规风控负责人,应当对瑞丰天利私募基金产品募集完毕后未及时进行备案的违规行为承担责任。

综合以上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三项,《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十九条,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章程》第六条第三项,《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自律管理和纪律处分措施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二条、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协会拟作出以下纪律处分措施:

一、取消瑞丰天利的会员资格,撤销其管理人登记;

二、取消李保才、高欣基金从业资格;

三、对张成军进行公开谴责。

告知书显示,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的相关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被撤销后,相关当事人不得继续使用“基金”“基金管理”字样或者近似名称进行私募基金活动,不得新增投资者和基金规模,不得新增投资。如相关当事人有在管私募基金产品的,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协会自律规则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及时清算私募基金财产或者依法将私募基金管理职责转移给其他经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被撤销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对未清算的私募基金的受托管理职责和依法承担的相关责任,不因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被撤销而免除,不得通过注销市场主体登记、变更注册地等方式逃避相关责任。基金财产处置完毕的,相关当事人应当及时向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办理变更名称、经营范围或者注销市场主体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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