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代理人在办理保险业务时哪些行为不被允许

保险代理人及其从业人员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1、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2、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3、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4、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5、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

6、伪造、擅自变更保险合同,或者为保险合同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7、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或者保险金;

8、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9、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骗取保险金;

10、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及时注销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执业登记:

1、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受到禁止进入保险业的行政处罚;

2、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因其他原因终止执业;

3、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停业、解散或者因其他原因不再继续经营保险代理业务;

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相关关键词:保险保险人保险代理人保险公司保险监督投保人被保险人

发表评论

您的电子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

滚动至顶部